近日,电监会发布《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规则》)。《规则》由7章组成,包括总则、交易组织和申报、交易方式及排序原则、合同执行与调整、交易价格与输电费用、监管措施和附则,共32条,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。
《规则》对于落实国家能源战略,进一步规范跨省跨区电能交易行为,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,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,将发挥积极作用。
对于交易组织和申报,《规则》明确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市场主体分为售电主体、输电主体和购电主体。售电主体主要为已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,以及受发电企业委托的电网企业;输电主体为已取得输电业务许可证的电网企业;购电主体为省级电网公司,以及符合条件的独立配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。
《规则》强调,发电企业应直接在电力交易平台上参与跨省跨区电能交易,除小水电、风电等打捆外送电交易,月度以内的短期或临时交易,其他必要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,可委托送出省电网公司代理交易外,省电网企业一般不得代理省内发电企业参与跨省跨区电能交易。委托和代理双方一般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,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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